张万福珠宝金价不透明诱导消费要求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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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5月4日下午在湘潭张万福珠宝韶山中路店以约****旧金换新金,按克重换取了****的戒指,吊坠和手镯,余下部分****旧金被诱导换购了一口价的耳钉和素项链,共计5342元,当日金价798元/g,(柜员告知) 回收价 740元/g,远低于市场回收价,且未告知缘由。以一口价商品打75折为由,诱导换购,且柜员拒绝告知克重,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侵害了我的知情权,我的诉求是重新按克重换金,退还一口价商品,换购****的足金饰品,我另外补齐加工费。 法律依据: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购买时多次要求称重,柜姐未执行,吊牌儿也有意遮挡并以公司做账为由进行回收,保质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 2、不标示克重,涉嫌诱导消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黄金重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误导消费者购物具体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期间我有询问克重多少,店家没有告知耳钉和素链重量也并没有称重,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多于1000元/g,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 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3、未主动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局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已经构成偷税漏税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违反者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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