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教在线(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期贷款

网友保保_espTpnp8

已完结

主题: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解决我和中教教育的合同问题 我是待业在家的应届毕业生,2024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兼职加了该公司的客服。该公司涉嫌利用提高学历为噱头误导消费者购买技能网课,其虚假宣传之处有: 1.提高学历,通过课程资料报考 2.自学考前资料, 3.表示只要去考试都过,没有学分限制(用简单易学引人上钩) 4.承诺学费可以分期付款,诱导贷款 提前说,后边不用再交学费,并且本人有提问过协议中的中途退出是否会收取费用,商家左右而言其他,没有正面回答问题,故意隐瞒会收取费用的事实,说违约金是从全款学员中收取,并说中途退出没有麻烦,说一声即可,因此此处存在重大误解,让本人以为对于兼职来说可以随时解除且不需要支付任何,但实际情况是我还没有开始接单,因为在网上了解到很可能是陷入高薪兼职网课分期*局,且没有充足时间,所以提出退出,而向我索要30%的学费,即2500元。前几天该公司承诺尽快处理,但后来一直没有音信,不回复冷处理,等分期到期后扣我钱。 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诈*,希望能够严查。 是否公开:否 诉求时间:2025/2/26 21:27分

用户申请完结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第一、你公司提供的属于学历教育培训,需要符合办学资质,且授课老师需要教师资格,你公司无任何办学资质进行虚假宣传,你公司存在民事欺诈行为。 第二、我支付的款项属于预付款,在服务未产生之前,支付预付款本身不会造成你的任何损失。在没有享受相应服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还剩余部分的全部款项。依据:消法53条。 第三、你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很多条款是限制我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签约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于无效条款。依据:民法典496、497、498条 第四、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在我依据法律提出解除协议时,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公司应当依法退款。依据:民法典580条 第五、你在销售课程过程中没有说明:1、授课老师情况,是否有教育资质等;2、你公司是否具备办学资质。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让我产生重大误解。依据:消法第8条 第六、你公司没有相应办学、教育相关的资质,学历教育培训是需要获得相应培训资质才能开展培训业务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11、65条 学历教育培训属于行政审批准入制度,在没有获得审批而从事需行政审批的业务属于违法行为,也是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即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153条 综上,本人希望贵司慎重考虑协调问题,本人要求:(1)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分期,退还本人全部已付款项。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投诉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