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涉嫌伪造签名及虚假宣传销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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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母亲于2018年3月31日通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莱西支公司(保单号:00139****59608088)购买一款理财型保险产品。发现以下严重问题: 1.保单非本人签字:经核实,保单中“投保人签字”并非本人笔迹,疑似销售人员或他人伪造签名,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 2.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投保时销售人员谎称该产品为“到期可全额取回本金及收益的理财保险”,但到期后无法取出本金,且合同条款与承诺严重不符。 投诉问题 1.伪造签名违法: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不得欺*投保人,保单非本人签字已导致合同无效; 2.销售人员刻意混淆保险性质,以“理财保险”名义诱导购买,未如实告知产品风险及本金提取限制; 3.合同条款中关于本金返还的细则与销售承诺存在重大差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诉求 1.确认合同无效:因非本人签字,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已缴纳保费(本金) 1. 要求天安人寿保险立即退还全部本金及合同承诺收益; 2. 彻查伪造签名行为:对涉事机构及销售人员伪造签名、虚假销售等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公示; 3. 赔偿损失:赔偿因误导销售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可要求按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4. 书面致歉:公司需就侵权行为向本人书面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