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六福珠宝诱导消费及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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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2月23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港惠新天地金六福珠宝以旧金换了新足金挂坠和750项链,旧金按购买标价抵扣3614元,补差价214元,工费3614*0.15= 542元,以额外756元换了新金。 1.诱导消费。当时想到店里会做活动可以免工费换款,询问店员是否可等活动免工费换,被明确告知所收这项工费做活动也免不掉。后来发现一口价黄金没有新金工费,我所付工费是旧金工费,可以等活动免工费,在店员的误导下我没有等活动就付了款。另外,根据保证单未超30%换款收取12%工费,店员却收了15%工费,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付了工费,并且后续沟通时店员闭口不谈所收工费与单子条款不一致的问题,只说超出30%可免工费。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根据《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2.故意隐瞒金饰克重重要商品信息,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购买时询问 了克重,柜姐未告知,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 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3.未主动开具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一项。 诉求:我要求退回旧金并退款或全额退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