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逸花违规收取担保费、信息费及超次提取费
关山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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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逸花借款人孙中鑫,现就收取的担保费、信息费及超次提取费提出正式投诉并要求全额退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中未明确提示的担保费、信息费等费用属于违规收取,且综合年化利率已超过24%法定上限。 总借款额55200元.总还款额79900元 具体问题如下: 担保费未明示:合同未标注担保费条款,涉嫌变相提高实际利率; 信息费无依据:未提供与借款直接相关的信息服务,属于捆绑收费; 超次提取费违规:超出合同约定的借款次数收取费用,违反《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三条。 诉求: 立即退还违规收取的担保费、信息费及超次提取费共计4500元;未偿还部分更改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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