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昊学教育未履行学历提升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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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09月30日与蒋老师取得联系,咨询关于学历提升的相关事宜。蒋老师向我承诺,能够协助我完成学历提升,提供培训报考指导服务,并确保本人顺利实现学历提升的目的。基于蒋老师的上述承诺,我于同日向蒋老师支付了成人自考首付款736元,并通过支付宝的月享付方式分期支付了五个月的学费,每期490.66元,总计已支付费用为3189.3元,剩余一个月分期费用490.66元尚未支付。 然而,自蒋老师完成付款至今,他一直未能安排我完成入学登记考试,也未能在学信网上查询到任何关于本人报考学历提升的相关登记信息。他仅向我提供了录播课程,且这些课程没有时效性,对本人学历提升没有实质性帮助。当我发现他提供的授课内容和服务与双方约定实现合同目的服务严重不符时,立即联系被告并停止了录播课程的学习,同时要求被告退款。但他一直推诿拒绝,同时停止了对我的服务工作,但对我的诉求至今未能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案,导致本人学历提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此外,他在费用方面存在隐瞒行为。在双方初步沟通时,蒋老师仅告知我每科考试费为43元,但并未提及还存在每科100元的额外费用,这导致我实现学历提升的成本不断增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如培训报考指导服务、安排入学登记考试等,且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如录播课程没有时效性),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在费用方面存在欺*诱导行为,未向原告全面、准确地告知考试费用的构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请求退还我已支付的成人自考费用共计人民币3683.3元(其中首付款736元,分期支付490.66元/月×5个月=2453.3元)。以及解除支付宝的月享付和签订的不平等协议。希望领导们能够帮助我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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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预留的号码,如果打不通我的电话请求多打几遍,因为本人上班需要不能带手机,拜托,12.00到12.30可以接到电话,或者周六日全天都是可以的,拜托各位领导们帮助我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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