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与济南嘉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分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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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3月24在他那里交了报名费,然后他诱导我们签分期合同,我现在想解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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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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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好家伙,还改名!现在我投诉的是菏泽嘉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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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学生,于2025 年3月 24 日通过微信接触到被投诉方宣传的“先学后付、边学习边兼职赚学费” 课.程。对方承诺无需预付费即可学习,后续通过兼职分期支付学费。 1. 虚假宣传诱导签约 被投诉方自2025年3月24日起通过微信朋友圈、私聊推送所谓“学员成功案例”,使用盗取网络图片伪造学员生活照、收入截图及工作场景,虚构教学成果。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及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欺*、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2. 隐瞒网贷实质及合同关键条款 在未明确告知分期付款实为网络贷款、未提示征信风险的情况下,诱导本人签署电子协议并绑定银行卡支付66元报名费及400元学费及后续分期,合同总金额4866元。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需以显著方式披露贷款性质、利率、违约责任等信息;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严禁针对大学生群体以诱导性宣传进行互联网消费贷款。 3. 合同显失公平 协议中存在以下无效格式条款: 单方加重责任:强制规定“中途退课需补缴学费”,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权利义务不对等:被投诉方未按约提供合格教学服务及兼职资源,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可主张解除合同。 4. 违法催收及信息处理 2025年3月7日投诉人提出退费后,被投诉方以“违约”为由胁迫补缴2596元,且未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取得单独同意即留存身份证、银行卡信息,违反第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信息为由拒绝提供服务”。 投诉诉求 1.要求全额退还已支付款项66元(66元报名费),立即终止4800 元分期协议,撤销相关网贷合同 2.确认《先学后付协议》因欺诈及显失公平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解除全部电子合同约束。 3.责令被投诉方及关联贷款平台于15日内: -彻底解绑投诉人银行卡代扣授权; -删除留存身份证、银行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提供书面删除证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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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3月24日于微信平台济南嘉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交易66元报名费,却迟迟不给退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我的诉求是退款,退还消费者66元的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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