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野假期国际旅行社合同及服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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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投诉举报对象: 四川省成都市九野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高新区南华路1489号11栋2层附204室 投诉人信息 姓名:徐莹 联系方式:176****2860 事实与理由: 1.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违反《旅游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人于2025年4月1日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川西6人小团,因高原反应(不可抗力因素)被迫于行程首日终止合同。旅行社以合同约定“高反离团不退车位费”为由,仅退还住宿费260元(团费总额2100元,已支付1780元)。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65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所谓“必要费用”应为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如首日用车、已购门票),而非全部车位费。 《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认定为无效。旅行社以格式合同单方免除自身退费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涉嫌违法。 2. 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行程前承诺提供旅行靠枕等物品,实际未兑现; 隐瞒摆渡费(行程中临时收取),前期宣传中仅告知门票、交通及餐饮费用; 合同签署主体与宣传品牌不符(宣传为“路书旅行社”,实际签约“九野”),涉嫌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20条: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全面的服务信息。《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3. 消极处理投诉,服务态度恶劣 售后人员多次以反问、拖延方式推诿(如超4小时不回复消息); 拒绝提供费用明细账单,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企业应在5日内对投诉作出实质性回应。 4. 额外收费未提前告知,涉嫌欺诈 行程中临时增加“鱼子西摆渡费”,未在合同或行前说明中列明。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 具体诉求: 1. 全额退还未发生费用:包括剩余4天车位费、导游服务费、未参与项目费用(需旅行社提供明细并逐项核对) 2. 赔偿损失:因旅行社过错导致的额外支出(如自付返程车费)、虚假宣传及服务缺失部分(如未提供的旅行靠 3.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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