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力健身虚假宣传及预付款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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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健身教练辞职,广东新时力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宝安玺苑分公司将剩余3节私教课转给其它教练,教练以之前的课程是定金为由,怂恿本人继续购买课程,且销售过程以后面有课为由一直向本人施压快速付款并怂恿花呗分期付款,本人于2025年3月18日及2025年3月30日分别在该商家购买3000元及2000元私教课程,均未产生消费,购买3000元课程时,承诺会改善膝盖内扣等问题,但付款一段时间后得知需要额外购买体态调整课才可改善。并推荐2000元体态调整课程。我认为该商家存在销售课程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违反诚信经营的原则。本人于2025年4月1日向商家提出退款申请遭到严厉拒绝,被告知所有消费均不可退款,且合同签订时并未告知不可退款。 1.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2.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相当于霸王条款。所以签订的合同中退扣除30%违约金及不可退款的条款无效。 现主张商家退回本人未消费的5000元私教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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