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跳动全城舞蹈服务态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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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3月17日在武汉南湖跳动全城舞蹈机构购买60次舞蹈卡(金额2788元),因未激活且未实际使用,现因个人工作时间冲突与班级预约困难(长期无法预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经营者未提供实际服务且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未激活不退费”,其单方拒绝退款行为涉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特此申请全额退还费用,并恳请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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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构增设“禁止向已在跳舞或试课学生转让卡”的条款,进一步限制消费者权利。本人作为长期会员,购买时未获条款显著提示,且该规定无合理依据,实质阻碍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加重消费者责任。 投诉事由补充说明: 1. 特价卡性质与合同限制 您购买的2788元60次卡虽标注为“特价卡”,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商家单方设置“不退不换”“禁止转让”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即使消费者签字,若条款未显著提示或显失公平,仍可主张无效。 2. 转让限制的违法性 机构禁止将次卡转让给“已在跳舞或试课的学生”,实质剥夺消费者对预付卡的合理处置权,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应提供退卡服务)。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商家无权限制卡券转让对象(如无特殊法定理由)。 3. 特价卡未使用的关键事实 您未激活次卡且未实际消费,商家未履行任何服务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商家原因(如预约困难)或消费者客观原因(如时间冲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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