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账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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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13时58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10号),联系电话02476574359,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电话联系到了工作人员,给到我联系电话059163331473,打过去是三方催收人员,并非微众银行。 二:本人户籍地湖北黄冈,常住地广东广州。因突然被*市人民法院异地执行财产保全,导致微信账户被冻结,已给本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加重本人还款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若贵院仍不予受理,我将逐级向有关管理部门升级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