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要求解封

网友保保_yHJXVu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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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4月17日14时03分在微信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07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本人拨打微信支付账户限制提供手机电话(02476574359,02476574358)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02476574359,02476574358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工号,【也承认不属于法院,属于第三方平台】,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辽1281财保307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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