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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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人在20 25年4月17日11时02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33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本人查询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2474884745)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并不属于该法院号码!本人在法院公开网查询到在该法院并无任何案件!说明该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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