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要求解除限制
孙先生
已完结
本人在2025年4月18号11:16分在微信上收到辽宁省 *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43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本人拔打微信支付帐户限制提供的电话(02474884087、02474884460)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本人通过114查询及百度查询上述该电话号码登记处并非该法院电话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工号,(也承认并不属于法院工作人员,属于第三方平台),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43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有关单位协助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