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新疆成考云教育分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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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姚双双,女,汉族,1999年10月28日出生,住 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上的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34****199****8152X,联系电话:199****8152。← 被告:新疆成考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CHB5235E(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可查),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436号商业项目6栋1-3层ETQ区006号,联系方式:199****8152← 法定代表人:孙健,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教育机构退费起诉状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1月10日签订《培训合同》;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及利息(以758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5年1月10日向被告购买了培训课程,并于2025年1月10日在网上将培训费7585元支付给被告。之后被告在手机上发PDF文件要求学习,但自x2个月来以来,被告就几乎没不受课,不管不问,原告购买的课时也才上一个月,授课也没有认真组织,课时和进度远未达到预期目的,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学习。 2025年1月10日我报名了新疆成考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辅导班,开课后我发现实际与宣传一点都不符,想要退款,但机构却拒绝退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效果与宣传不符,因教育培训合同性质不适于强制履行,消费者亦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还不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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