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过期辣条要求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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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4月25日18点15分,在晋江海峡石化大厦6楼的贩卖机里买了4包辣条,结果是过期商品,吃了一包肚子痛。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我的诉求是要求赔偿1000元。 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8日,保质期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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