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威特斯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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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2022年陆续在庆元县威斯特洗衣店充值,截至2025年4月18日,卡内余额仍有2393元。2025年4月18日,我从同事处得知威斯特洗衣店将于四月底终止营业。于是向店主张佩玉提出退还卡内余额的要求,遭到其拒绝。2025年4月21日,我向庆元县经济商务局反映相关问题,对方称经过沟通,商家认为其还在营业不同意退款,但卡内余额仍然可以消费,建议尽快前往消费。为减少损失,我自4月18日至5月1日陆续在店内消费。截至5月1日卡内余额1051元。4月30日,我再次前往店内协商,对方说当天为最后一天营业,可以为我增加5月1日1天的洗衣服务,之后不再营业。对于退款请求商家也再次拒绝,说充值卡只有两年有效期,5月1日之后余额既不能消费也不能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商家充值卡两年有效期,不提供任何退款的条款明显违背公*原则,不合理的免除了其提供洗衣服务的义务,排除了我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即使2年有效期条款有效,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在有效期届满之后,商家也应该退还预付款余额或延长期限。所以余额有效。商家终止经营,只在店内小范围张贴了通知,并未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和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提前以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我。根据民法典56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2条和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我有权在商家终止经营的情况下要求退款。在我得知后,商家不仅拒绝了合理的退款请求,还要求我在四月底前消费完卡内余额,否则余额过期作废不予退还。因洗衣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应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不是一次性的消费,商家属于利用格式条款进行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我的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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