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小租电动车租赁*局投诉:要求温州峰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相关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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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我在BOSS直聘以找工作为目的与一个招配送岗位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由温州蜂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合同。面试前招聘人员给我说提供车辆,未说要签订合同,面试时,那个商家也是各种使用诱导话术(如:8小时450~600,提供吃住、无住宿提供公寓式住宿,新人第一月500单都是小意思等),劝说我在支付上的拍小租跟他们签租车合同,租金798一个月,由于我并没有提防他们签订了租车合同,共租了一辆电动车,均为二手车,车辆情况也并不符合他们标在租车平台的价格(注:他们在上海拍分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小租)的价格是798*12=9576元,分12期),后面经过查询这属于外卖租车*局,我被诱*进行了这次租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注》要求,1、“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有脚蹬,但是租车行的电动车全部都没有脚蹬;2、6.1.1条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小时,而他们给我的电动车在平直路段的时速就已经超过了25km/小时,严重危害我的个人生命健康安全。辖区交管部门办理他们的营业执照也是不合理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予以行政处罚。市面上相同种类的完整电动车销售价格在1000元~2000元左右,但是店家车架子卖9576的价格属于超过正常价格幅度。根据《欺*消费者处罚办法》第三条(七)款规定,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性的销售诱导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聊天记录、招聘信息可以证明他们在网上招聘员工,但实则只办理了租车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车行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中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提供兼职,为什么要我们花钱租车,手里只有我们的租车合同,所以招聘我们做兼职的话不应该给我们开贷款或者租赁服务,我的诉求是:撤销在支付宝拍小租上的分期,及其他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