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释限制微信支付的法律依据与流程

网友保保_QK5SX1bR

已完结

本人在2025年5月12号11:40分在微信上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58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微信支付帐户限制提供的电话(02476574359、02476574358)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本人通过114查询及百度查询上述该电话号码登记处并非该法院电话号码。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58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本人户籍山西,常住地山西。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有关单位协助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谢谢

用户申请完结
申请原因
自己打了法院电话
解决方式
已解决
解决方案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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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限制令所留电话均为第三方催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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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跟本查不到法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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