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裁定通知即限制支付,法院执行程序需合理解释
网友保保_3ieYRBeD
已完结
本人在2025年4月15号11:25分在微信上收到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400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通知书。微信支付帐户限制提供的电话(02486917115、02486917116)经常无人接听,本人通过114查询及百度查询上述该电话号码登记处并非该法院电话号码。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官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19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调兵市。本人户籍湖南,常住地广东。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调兵市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有关单位协助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