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鸣皓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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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QQ,联系到自称是,美术绘画的老师,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已接单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接到单的成功案例给我看,诱导我进行消费,课程价格为2980元,由于本人手上没有那么多钱,对方就说可以分期,让我交了500元,然后我在短视频平台偶然刷到绘画被*的案例,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于四川鸣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众多,大部分都是说关于该机构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于是我便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学解约,声称要支付高昂违约金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在21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