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七美学纹眉服务涉嫌非法行医及术后问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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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于四七美学青岛店进行纹眉。共计花费金额4640元。(包含定金100元,尾款4540元) 1. 涉嫌非法使用麻醉药品、无资质经营、非法行医。 涉嫌行为: • 商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提供涉及皮肤穿刺和麻醉的医疗美容服务。 • 未出示纹绣师从业资格证和健康证。 • 涉嫌非法使用麻醉膏,未提供麻醉药品的合法资质和产品来源信息。 • 使用的染料、麻醉膏等产品可能为“三无产品”。 2. 涉嫌偷税漏税。 涉嫌行为: • 消费过程中未按规定提供发票、收据或合同,甚至无订单小票。 • 在支付过程中,定金的收款方是武汉市江汉区桃乐丝美容中心,尾款的收款方是市南区栀美桃美容店,二者均与四七美学有关,收款方不一致可能涉嫌偷税漏税。 43.涉嫌损害消费者人身损害 涉嫌行为: • 纹眉术后疼痛难忍,存在感染风险。 • 恢复后眉形失败,包括晕色断色、眉形不对称等问题。 5. 涉嫌不履行售后义务、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予理睬.涉嫌行为: • 客服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不承认纹绣师操作失误且以主观判断结果、冷处理售后问题,拒绝客人的合理要求 截至目前,无法与客服取得联系,获得合理赔偿,本人经济、时间、精神都遭受巨大的损失。综上,请相关部门落实处罚并督促商家全额退还钱款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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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宣传案例与实物效果天差地别,存在虚假宣传;4.沟通过程中强势不承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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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上述行为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1) 非法行医及使用麻醉膏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第27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属于非法行医。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9 条 涉及皮肤穿刺及麻醉的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由合法机构和医师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1杀、第55条 麻醉药品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使用,非法使用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2)使用“三无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禁止使用无生产厂家、无成分说明、无合法批号的“三无产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41条使用未备案或来源不明的化妆品(如染料、麻醉膏)构成违法行为。 (3) 操作失误导致人身损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8条 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因美容服务导致人身损害,商家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4) 未提供消费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2条 商家未提供发票或服务凭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6条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税法规定 (6) 售后拖延及威胁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5条 商家未依法履行售后义务,采取拖延冷处理方式,侵犯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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