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灵子舞蹈预付费课程未履行且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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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11月4日与福州晋安区东二环泰禾水灵子舞蹈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8号楼918)签订私教协议,支付2500元购买10节私教课。截至2025年3月,仅完成2节课,剩余8节未履行(价值2000元)。 2025年3月,机构以“场地搬迁、经营者变更”为由,擅自宣布剩余课程不可退款、转让、调换,未提供补偿方案。且在双方沟通过程中机构未出示任何经营主体变更的书面文件,工作人员拒绝说明债务承接责任,没有积极配合和提供原经营者联系方式,场地及服务仍沿用原品牌名称,欺诈消费者。 经多次协商,现经营者以“需找前老板追讨”为由推诿,且拒绝调解,导致本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 本人2025年5月9日通过福州市12345平台投诉,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线下调解(编号FZ25****00057),商家明确表明不调解,未对机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亦未提供实质性解决方案。 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退还费用。 2.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或负责人变动拒绝履行义务。商家单方剥夺消费者权益,已构成违约。 3.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机构“以变更经营者逃避预付费债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诉求如下: 1.7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8节课时费2000元(计算方式:2500元÷10节×8节) 2. 书面公示经营主体变更后的责任承接方案,包括债务归属证明及新主体履约承诺; 3. 提供原机构与现经营方的转让协议、原法人联系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4.若现经营者确无退款能力,协调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关联企业代偿(针对连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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