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尔顿欢朋酒店遗失贵重物品拒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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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4月18日通过希尔顿官方APP预订入住“广州天河智慧城希尔顿欢朋酒店”(订单号:87752000)。我是希尔顿荣誉会员(会员号:22****9683)。在2025年4月19日,本人外出前将一副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限量版近视眼镜放在客房茶几上,与牙刷、化妆棉等个人用品一同摆放。当晚返回房间后,发现眼镜和上述物品全部消失。本人立即联系前台,并报警处理。但事件至今已过去数周,酒店方面未提供任何调查结果、未主动联系我、亦未提出赔偿方案。过程中酒店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酒店声称“已与警方完成调查并告知我结果”,为彻头彻尾的谎言。**我已亲自致电当日接警派出所,警方确认:酒店从未再主动联系过警方,也从未将任何调查结论反馈给我。 酒店管理人员在电话中曾谎称当晚值班经理与警察一同翻查*,实则当晚无任何管理人员在场,我亲自接待民警并进入*站,*仅翻查一小桶,其余部分未处理。我曾多次要求酒店以书面形式沟通及赔偿,但酒店至今未发出一字书面回应,态度极其敷衍。 作为消费者,我的贵重物品在酒店客房内遗失,酒店不仅未尽保管之责,还在后续过程中多次撒谎、推诿,并完全逃避责任。这一行为已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民法典》第832条关于保管责任的规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安全、合格、真实。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832条(保管合同责任): 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擅自使用,遗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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