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管辖权冻结微信支付,微粒贷泄露个人信息需担责
网友保保_9aldvL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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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5月29日13时03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503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及其书面裁定书,对于本案所涉及内容均不知情, 联系法院得知因网络贷款合同纠纷原告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本人在法院公开网查询到在改法院并无任何案件,说明该法院并未实际证据听信催收公司片面之词,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导致生活出行不便,无法支付一日三餐与生活费!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催债人员,多次进行恐吓威胁,对本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法院执行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最低生活费用保障, 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居住地还是住所均不在辽宁省*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着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该院即刻解除本人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