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租赁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欺诈及收费问题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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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致: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金融监管机构** **主题:关于奔驰租赁公司违规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举报** 尊敬的有关部门: 本人于2021年5月30日在萍乡市华宏奔驰4S店购买奔驰GLC260轿车,并通过该店办理了奔驰金融租赁购车服务(贷款金额19万余元)。2024年1月12日,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出售车辆,本人向奔驰租赁公司申请提前结清贷款,但被告知需支付**5568元违约金**。 **现举报奔驰租赁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合同条款欺诈** 本人查阅购车时签订的电子合同发现:**第十条“提前还款”条款中并未约定违约金事项**,且购车时销售人员全程未口头告知提前还款需支付违约金。 2. **强制收取霸王条款费用** 本人当场提出异议并致电奔驰租赁公司投诉,但对方无视合同约定及消费者合理诉求,仍强制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急于卖车周转资金,本人被迫支付该笔费用。 3.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经营者需对格式条款履行明确提示义务。奔驰租赁公司: - 未在合同中明示违约金条款; - 未在销售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 - 利用强势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费用。 **诉求与证据:** 1. **退还违约金**:要求奔驰租赁公司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5568元; 2. **调查整改**:请贵部门对奔驰租赁公司及华宏奔驰4S店的合同规范性与销售合规性进行彻查。 3. **证据清单**: - 购车电子合同 - 提前还款违约金支付凭证; - 与奔驰租赁公司的沟通记录 本人恳请贵部门依法介入调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治违规经营行为。盼复! **举报人**:郑宇峰 **联系电话**:18679916 **日期**:2025年6月1日 **附件**:合同关键页截图、还款凭证、沟通记录 ### 关键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未尽提示义务的条款无效。 2. **《民法典》第五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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