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C260L质保期内变速箱模块故障致长期停驶
投诉对象:
1)销售方:东莞溢华奔驰4S店(东莞市莞太路231号)
2)维修方:宜昌恒信巨星奔驰4S店
3)品牌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正文):
本人于2024年6月27日在东莞莞太路231号溢华奔驰4S店购买一台奔驰C260L(VIN:LE4AG4CB1PL273617
车牌:粤S02R3F),目前仍在3年整车质保期内,仅行驶14000公里,仅做过1次保养(厂家赠送3次保养,只用1次)。
2026年____月____日,车辆突然无法挂挡、无法启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拨打奔驰售后电话后,拖车至宜昌恒信巨星4S店检测,诊断为变速箱模块(变速箱电脑)故障,需更换变速箱电脑模块。
自进店维修至今已十几天,4S店告知全国无此配件、无法确定到货时间,车辆一直停放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正常出行。
本人核心质疑:
1. 新车仅14000公里、正常保养、无事故无涉水,出现变速箱核心部件故障,属于严重质量缺陷,怀疑出厂批次存在质量问题/设计缺陷。
2. 厂家及经销商配件备货严重不足、供应链管理混乱,导致质保期内故障车无限期等待,严重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 销售方承诺赠送3次保养,本人仅用1次,现因厂家质量问题导致长期无法用车,应补偿车主权益。
法律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保期内质量问题,5天以上必须提供代步车或交通补贴;不得无故拖延维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保证商品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赔偿。
本人明确诉求(4条):
1. 书面答复质量原因:厂家/4S书面说明14000公里变速箱模块损坏原因,是否属于批次质量问题/出厂缺陷。
2. 限时维修+明确到货时间:7日内给出变速箱电脑模块准确到货日期并承诺完工时间;现在已超过五天时间,每日提供200元交通补贴
3. 补偿保养权益:因厂家质量问题导致长期无法用车,申请厂家额外赠送3次全国通用基础保,全国门店通用。
4. 延长质保:本次变速箱故障维修更换后,整车质保延长1年/2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并书面盖章确认。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解,督促奔驰厂家及4S店履行质保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限期回复并落实以上诉求。
投诉人:颜芙蓉
电话:188****1035
日期:
投诉问题
变速箱问题、电控系统、配件问题
已完结
奔驰纯电车三大安全系统同时失效致撞柱事故
2026 年 5 月 4 日早,本人父亲驾驶车辆在上海市小区地下车库正常起步,当时道路状况为干燥环氧路面,车库照明充足,视线良好。
本人父亲正常进入驾驶座位轻踩油门,行驶半米后车辆突然停下,驾驶人遂继续轻踩油门,车辆却突然加速冲撞前方固定立柱,驾驶人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同时转动方向盘试图避让,但车辆突发以下三项关键安全系统同时失效的严重故障:
1.主动制动辅助系统(防碰撞系统)完全未触发:车辆未发出任何视觉、听觉碰撞预警提示,也未进行任何主动制动干预,系统完全失效。
2.制动系统失灵:驾驶人全力踩下制动踏板,踏板无明显阻力,车辆未产生有效制动效果(包括再生制动和液压制动均未介入),车速未明显下降。
3.电子转向系统锁* / 无法转动:在制动的同时,方向盘突然变得异常沉重,完全无法转动,无法进行任何避让操作。
由于上述纯电车型核心电控安全系统同时失效,驾驶人无法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导致车辆直接撞击前方立柱,造成车辆车头严重损毁,全车多个安全气囊弹出。本次事故造成车上两名老年乘客不同程度轻伤,已前往医院检查治疗,产生相应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车辆已被拖至*安保险保全停车场停放,本人全程保留了车辆原始状态,未进行任何维修、拆解或改动。经保险公司初步定损,车辆已达到全损标准,将按照全险进行赔付。
投诉问题
转向系统问题、制动系统问题、电控系统
处理中
奔驰GLE350提车7天主屏黑屏,售后不作为
我与2026年3月25购买奔驰GLE350时尚版 3月27号提车 4月4日行驶路上突然出现故障 主行驶屏幕黑屏*机 到店检测告知屏幕坏了 要更换整体主屏幕 购买7天就坏 有质量问题 要售后赔偿2-3年的全车质保延长 售后服务差 态度差 不作为 不理睬 不解决 不协商 拖延 影响安全用车
质保
投诉问题
服务问题、售后服务欠缺、质量问题
处理中
南京盛唐华尔街门店虚假承诺意向金不退
2026年4月3日晚上大约10点,我到南京盛唐华尔街门店看奔驰商务车。 接待我的是该门店陈经理,他是刚从海南调过来的门店经理。 看车过程中,陈经理让我先交5000元作为意向金,他明确对我说: “你先交5000元意向金,我截图发给总部申请优惠价格,这个钱是可以退的。” 我当时有录音凭证,可以证明陈经理亲口承诺这笔钱是意向金、可退。因为他是门店经理,说话比较可信,我就同意转账。 当晚时间已经很晚,接*夜里10点,我在匆忙中没有仔细核对单据,商家也没有把收据当场交给我。 第二天,我们家人商量后,觉得这款车性价比不高,决定不买这辆车了,于是我立刻联系门店,要求按照陈经理之前的承诺退还5000元意向金。 结果对方直接告诉我:这个是定金,不退。 我当时非常意外,说:“你当时明明说是意向金,可以退的,而且收据也没给我。” 直到这时,对方才把收据拍照发给我,我才看到上面写的是**“购车定金”,并且这笔5000元没有进入公司对公账户,而是直接转入了个人账户(罗雅文)**。 之后我多次与陈经理、销售思敏沟通退款,对方均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态度强硬,拒不处理。 三、本人已采取的维权行动 1. 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 2. 已在网上提交公开投诉,对该门店进行曝光。 3. 本人持有陈经理承诺“意向金可退”的完整录音。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虚假宣传、经济纠纷
处理中
奔驰4S店诱导购买保养套餐拒不退费
我于2022年5月24日在成都怡星仁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奔驰A-Sedan 车辆名称A180L运动轿车,当时销售人员推销保养套餐,以在本店保养车更加保值为由,诱导购买(6年保养套餐17980元),6年12次保养,本人于2026年2月遭遇诈*,生活陷入困境,于2026年4月不得已卖车,并要求退还剩余款项遭拒,车子使用3年,行驶24000公里,总使用保养4次。合同特别提示第八条表示,“若退服务,延保已生效日期及实际使用情况收取相应服务费。”只开具了购车发票并未开具保养发票。希望能退回剩余费用。
投诉问题
服务费用、未履行合同
处理中
奔驰E260刹车盘抖动,质保期内奔驰汽车厂家和4S店拒保维修
2023年7月15日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与宜居路交汇长春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梅赛德斯奔驰E260、4驱,车一辆,裸车加购置税加保险加落牌一共消费47万左右,今年发现行驶过程中踩刹车车辆抖动厉害,找到4S店,4S店说是刹车盘问题,需自己花费4000元左右维修,整车质保未到期,刹车盘被定为不是易损件在整车质保范围之内,为何要自己花费更换,找到4s店工作人员沟通说刹车盘不在质保范围之内,之后打了400 818 1188奔驰官方客服说沟通解决此问题,4S店工作人员接到400投诉电话之后给更换刹车盘报到厂家,厂家把件拒回,4S店没法解决,厂家联系不上,官方客服来回打游击,问题尚未解决,寻求帮助,诉求4S给免费更换刹车盘,并解决车辆行驶过程中踩刹车出现抖动问题。
投诉问题
制动系统问题
处理中
奔驰EQC350召回后电池容量被永久限制在80%
2025年10月我的奔驰EQC350被厂家召回并要求限电在80%,召回完后电池容量就一直被锁在80%,厦门波士安达4S店说这是厂家要求限电且目前没有办法恢复到100%的容量。美其名曰是考虑车主的驾驶安全,如果当时买车你们告诉我买的就是只能用80%的电池那这个车我们怎么会买?反馈到现在厂家跟4S店都没给出一个具体处理的时间,一直叫我等通知,能不能有关部门出来帮忙解决呢?
投诉问题
电控系统
已完结
奔驰授权4S店倒闭致轮胎套餐无法兑现
投诉对象
北京运通星驰奔驰汽车服务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投诉问题
不履行自己做出的承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售后服务问题
纠纷经过
本人于2023年4月22日,在北京运通星驰奔驰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运通星驰”)购买了一套原厂汽车轮胎套餐,共计支付1843元。该套餐是作为车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由该4S店提供。
然而,*期该4S店突然关闭,导致我已付费购买的轮胎套餐服务完全无法兑现,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
在4S店倒闭后,我立即联系了梅赛德斯-奔驰官方厂家客服,希望其作为品牌方能够协调解决或提供解决方案。但厂家方面相互推诿,至今未给予任何实质性回复,其不作为的态度进一步加剧了我的困扰。
为了解决此事,我已多次致电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反映,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我认为,北京运通星驰在收取费用后未能提供服务便停止经营,已构成违约。同时,梅赛德斯-奔驰作为授权品牌方,对其授权经销商负有监管责任,在经销商出现问题时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现恳请12315*台介入调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诉求
- 退赔所有费
投诉问题
轮胎问题、服务费用、未履行合同
已完结
奔驰4S店未履行1A1B保养承诺
2025年4月21日,我在自贡中升仁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奔驰4S店)为我的奔驰车辆进行A保保养,支付费用2000余元。
4月27日及7月30日,我通过微信向该店销售彭杰两次确认:本次保养所付费用是否为1A1B保养套餐(含本次A保及下次B保),对方均明确回复“是1A1B的”。
现该店以“我未明确提问”为由,否认此前承诺,拒绝为我提供后续B保服务,属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
我要求该店按承诺履行1A1B保养套餐,为我提供约定的B保服务;若无法履约,则退还未提供服务的对应费用。若自贡中升仁孚奔驰4s店以签字为由,拒绝退还,根据奔驰官方公布我这个车型的厂家指导价首次A保是1113,并且我的签字的单据没有明码标价,完全是模糊消费,虚标价格,而且无任何正当理由高于公开公正的厂家指导价格一倍多,完全是乱收费用,必须退还!
投诉问题
服务费用、未履行合同
已完结
奔驰租赁违规收取未到期利息
投诉对象: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 投诉标题:奔驰租赁提前结清要求支付未到期利息,合同无此条款,涉嫌不合理收费 投诉内容: 本人喻越,于2026年1月28日与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ML12************05-0),融资购买奔驰GLC车辆一台,贷款融资本金198000元,分期60期,目前已正常还款2期。 总贷款198000元,60期,已还2期,现提前结清需付款约20.7万左右,对方公司还不愿意,还要你补齐约6500剩下4期的利息再让你结清。 现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结清,车辆已以20.5万元价格售出。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2期租金,现申请提前结清。但贵公司要求本人: 1. 补足剩余4期未到期的租金利息(约6500元); 2. 再支付剩余本金7%的违约金(约1.5万元)。 经仔细核对合同,合同“提前结清”条款原文为: “乙方需自起租日起支付至少六期租金后方能申请提前结清。乙方提前结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提前结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起租日起至支付第12期租金之日(不含)之间申请提前结清的,违约金为 7.00% × 根据付款计划剩余应付的融资成本金额。” 合同明确约定了申请条件(需支付至少6期)和违约金计算方式(7%×剩余应付融资成本),但合同中没有要求“必须支付未到期利息才能申请提前结清”的规定。 贵公司要求本人支付未发生的4期利息,属于不合理收费。根据《民法典》第677条,提前还款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无需支付未发生的利息。贵公司的要求已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 现本人诉求如下: 1. 按合同约定,仅支付剩余本金7%的违约金(约6500 元)办理提前结清; 2. 取消未发生的4期利息(约1.68万元); 3. 在本人配合提供卖车相关证明后,及时配合办理车辆解押手续。 请贵公司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拒绝协商,本人将同时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继续投诉,并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本人是一名退伍军人,买车的时候并没有相关人员告诉我,提前结清需要这么高的费用,而且利息高的可怕,7%的违约金我接受,另外在让我多付的4个月利息我不能接受,我只想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能够尽快处理好我的问题,
投诉问题
服务费用、未履行合同
已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