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泊寓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搬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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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共计12个月的租房合同,地址为:泊寓HOME-福永白石厦公社十一巷9号907。 2025年2月8日泊寓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因原房东要提前收回楼栋产权,租客须在该月内解除与泊寓的租赁合同并自费搬离,泊寓方不支付任何违约费用与搬家费用。 该情况符合租房合同内约定的违约情形,既第8.3.2:因公寓产权人强制收回标的公寓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出租的,须按合同第9.1.2:甲方存在本合同第8.3条约定情形,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448】元违约金。 本人提出甲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赔偿与本人搬家产生的费用,但泊寓工作人员表示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只能自费搬离或者享受一定优惠搬到泊寓其他门店,或者与新房东签约。 本人不接受泊寓方的霸王条款,且本人已在2025年2月16日自费搬离,投诉多次无果,已经过去几个月,泊寓方无人处理。希望泊寓方遵守契约精神,履行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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