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豪斯健身俱乐部预付课程退款及霸王条款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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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投诉沈阳帝麦克斯健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10A80B5C)及旗下沈阳帝豪斯健身俱乐部(万象汇MAX店)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具体事实与依据如下: 本人于沈阳帝豪斯健身俱乐部(万象汇MAX店)(以下简称为“该健身房”)分三次购买了总价18,560元的私教课程(共89节课,含6节赠送),已上63节课(含3节赠送),剩余26节课(含3节赠送)。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该健身房在未与本人沟通的情况下频繁更换教练累计两次),导致训练计划中断、动作教学标准混乱,严重影响服务连贯性与质量,构成根本违约; (2)经63节健身课后力量与肌肉维度均无实质提升,明显不符合两任教练口头承诺的训练效果,违反《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单方降低服务质量”的强制性规定。 (3)依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该健身房在明知本人左肩伤病(需避免斜上推胸及外旋动作)的情况下仍诱导购课,且两任教练均未适配合适训练方案,继续履行合同对本人明显不公平,符合“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4)关于合同中“教练更换无需同意”“课程费用概不退还”等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等内容属于“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且该健身房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说明,违反格式条款的法定告知义务。 (5)本人于2025年2月21日先行支付第三次私教课程费用7560元,直至2025年2月27日该健身房才告知本人补签书面合同,该先付款后签合同的交易流程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签名或按指印时成立”的规定,导致合同关键条款(如退款规则、教练指定权)未在付款前充分协商,侵害本人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禁止的“强制交易”情形。 现依法提出以下诉求: (1)无条件解除与本人在沈阳帝豪斯健身俱乐部(万象汇MAX店)签订的霸王条款健身私教合同; (2)无条件向本人退还剩余23节正课的全部费用共计4,830元(计算方式:第三次买课费用7560元÷36节正课×23节未上正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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