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韵莱学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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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核心事由理被投诉方以“电商运营培训”为名,通过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取费用,实际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且拒绝退费,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规定。 二,事件详细经过 1. 宣传诱导与付费 2025年02月10日,我通过网络看到被投诉方推广的 “电商运营培训课程” ,其宣传称: - 可系统教学 “电商运营变现全流程操作” ; ​ - 提供 “专业指导、资源支持” ,助力学员快速掌握运营技能。 基于对宣传内容的信任,我当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 2988元培训费 ,完成报名。 2. 服务严重缩水,与宣传完全不符 报名后,被投诉方提供的服务暴露三大问题: - 课程内容敷衍:宣传的“全流程操作教学”仅为基础理论,无实际运营案例、实操指导; ​ - 承诺服务缺失:宣传的“专业指导”“资源支持”未兑现,答疑环节敷衍,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 - 无合同保障:全程未签订书面培训协议,连基本服务条款都未提供,维权时缺乏依据。 以上行为导致我 无法通过课程实现电商运营能力提升 ,与报名时的核心期待(学*变现技能)完全背离。 3. 协商退费遭拒,态度蛮横 发现问题后,我多次通过电话、线上渠道与被投诉方协商退费,对方始终: - 以 “已提供服务”“个人原因不退费” 等理由推诿; ​ - 回避“宣传与服务不符”的核心问题,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三,投诉诉求 1. 退费诉求:要求被投诉方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2988元 ,弥补经济损失; ​ 2. 责任诉求:要求被投诉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已提起民事诉讼,同步主张);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被投诉方 虚假宣传“电商运营效果” ,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 知情权、公*交易权 ; ​ -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本案核心诉求为退费,同步主张惩罚性赔偿可强化诉求)。 ​ 2. 《民法典》: ​ - 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 付费报名构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 ; ​ - 被投诉方未按宣传提供服务,属于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第五百七十七条)。 恳请消费宝*台发挥监督协调作用,督促被投诉方履行义务!若协商无果,我将坚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诉人:贺秀云 投诉日期: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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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四川启韵莱学科技 四川启韵莱学科技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问题:
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2988元
投诉编号:
9894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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