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卡未使用申请退费遭扣30%手续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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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12月在富阳区富春街道金云路禾钰瑜伽•普拉提(润泽院店)办理瑜伽卡,消费5200元,交付号码:157****3712。因距离过远不方便前往该瑜伽卡一直没有激活使用,现联系商家退费被告知需要扣除30%手续费,对此不认可,表示办卡时商家没有告知退费需要手续费且并未使用过,包括签订合同时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如退费需要缴纳30%的手续费,在与商家进行协议退款时商家以有效期过期为由要求赔付30%手续费,而所谓的有效期,合同里明确写了:“无论交付定金还是一次付清,均以使用开卡当日记入入会日,即会籍及年费起算日”。所谓有效期过期完全不成立,商家除了发送赠送的三次小班课信息提醒且赠送课程并无期限限制,此外无任何消息以表达门店对作为我一个消费者购买的课程有效期有所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未约定退费需收取手续费,那么收取该费用就缺乏合同依据。同时,若没有法定的理由,如因退费给收款方造成了合理且必要的损失并能提供证据证明,随意收取手续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我作为消费者有权拒绝并要求全额退款。 同时,合同里没有明确表示退费需收取30%手续费,收取该费用很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若合同中没有约定退费要收30%手续费,而经营者擅自收取,此行为可能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商家没有提前告知本人有此收费,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人现要求全额退费5200元,在请相关部门12345帮助处理后被告知商家变本加厉直接拒绝退款。再次请有关部门进行执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