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理赔纠纷,涉嫌违反保险合同条款
网友保保_gwDaKatS
本人父亲——刘永昌于2025年3月5日通过微信服务号"中国人保财险"购买保险名称为“顺顺保百万医疗保险普惠版”保单号为:PWE32****203VVC00000005 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本人于2025年4月28日因帕金森病手术治疗就医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医院 ,于2025年5月7日治疗结束出院,产生费用53375.13元,本人于5月21日向人保财险提交理赔申请,提供了完整的理赔材料并邮寄到理赔员手中,报案号为:RWE32****20300N0008726 人保财险于5月27日接到电话通知我既往症拒赔,期间与95518进行多次反馈 随后安排理赔专员朱远钿与我们沟通,结果还是拒赔,后续又投诉95518电话 安排理赔员王晶进行沟通,6月11日收到答复既往症可以赔付,又剔除了乙类先行自负金额,导致没有达到免赔额理由拒赔,期间共沟通23天的两个不同理由拒赔, 根据保险购买宣传页和保险合同,明确的写出这是一份不需要健康告知并且可以带病投保的合同,合同中写出:约定的16大重大既往症,可以投保但是因该16种重大既往症治疗产生费用不赔,合同约定的16种既往症没有“帕金森病”所以故不属于约定的16种既往症“与非既往症人群一致,其享有的保险保障责任不收任何影响”所以本人因为治疗帕金森病产生的费用不属于约定既往症,应当享受保单保障责任,并且有在购买保险之前对官方客服咨询的录音凭证 ,但对方以此为由拒赔,根据保单合同赔付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乙类先行自付金额属于医保范围内费用但是费用被剔除,导致金额不够拒赔,强词夺理为了拒赔不择手段,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人保公司遵义分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法第23条第161条第5款禁止行为, 诉求:依法履行保单责任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