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服务未履约且涉嫌欺诈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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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3日,原告为寻找婚恋对象,经“牵手一生”品牌员工(微信备注与向原告发送的企业信息足以让原告认定向原告提出邀约的主体为被二)邀约,在深圳线下接触后,原告被引导与被告一海南怦然心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VIP会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分两笔向被告一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签约及支付过程中,被告员工多次承诺以“介绍见面达成结婚”为核心目标,服务期以结婚为结束、若一年未找到对象可全额退费,若结婚则退还服务费70%,并许诺立即安排见面对象,原告交款。 合同签署后,被告一未按合同及口头承诺提供实质性服务:承诺的见面、配对、结婚推进均未兑现,以放假为由拖延服务,现经原告核实,被告经营场所已无人办公,导致原告合同目的(通过专业婚恋服务找到适婚对象)完全无法实现,同时见面男士都在托嫌疑,其中2位男士有明确证明是托,一位见面时说自己是托,原告并告知红娘刘海霞,她并未反驳,一位已经已婚已育隐瞒情况告诉我是单身,通过调查发现其男士和多位受害者见过面,并都有证实他是托。 原告多次沟通要求被告兑现承诺或退款,被告推诿敷衍,未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一作为服务提供方,未按约定及承诺履行服务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被告一收取原告服务费后未提供任何有效服务,应全额退还。 另,据企查查显示,被告一涉及的部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二作为共同被告,且被告以被二名义发起邀约,原告有理由认为两被告存在共同经营或代理关系,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各个平台诉讼,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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