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保险销售误导及条款告知不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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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0年4月8日购买保单号为02969033保险,和2019年8月30日购买保单号为02966519保险。 1、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25条,禁止以骚扰式电话推销诱导投保。我多次接到你们反复拨打的营销电话,在疲劳状态下被话术误导,属于非自愿购买 2、销售人员刻意回避关键风险:未说明资金需锁定30年/20年,且未告知通胀导致的资金贬值风险,仅强调"返本"诱导消费 3、2. 未履行条款告知义务: > - 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但贵公司通过电子合同签约时: > (1)未逐条解释条款; > (2)未重点提示"身故才赔付"的核心责任(实际保障功能极低); > (3)隐瞒中途退保损失,暗示"存钱"属性误导消费者。 4、产品设计侵害消费者权益:** > - 该保单所谓"返本"实为几十年后返还名义本金,在3%-5%的通胀率下,30年后100926元实际价值不足59,700万元(按3.5%通胀计算),本质是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陷阱式产品。 诉求:请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两份保单已缴保费(共计69,280.4元),否则我将向银保监会及金融消保平台同步提交证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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