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航空“随心飞2.0”产品违约及条款问题投诉
网友保保_50f107e3
致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消费者协会: 本人于2025年3月23日通过中国联合航空微信小程序购买“随心飞2.0”产品(订单号:TRO20250323000006069),并于2025年6月19日兑换成都-北京往返客票: - 去程:7月23日KN5160(成都天府-北京大兴); - 返程:7月28日KN5157(北京大兴-成都天府),共支付机建燃油费120元。 因中联航双重违约致本人被迫放弃去程并损失返程权益,事实如下: **一、航司未履约释放舱位,构成根本违约** 1. 合同承诺“多航班可兑换”; 2. **事实违约**:本人需调整7月23日行程时,自6月23日起多次查询,中联航始终未释放7月23日-30日成都-北京航线任何经济舱U舱位; 3. **法律定性**:依据《民法典》第509条,航司未提供可兑换舱位致无法改签,直接导致去程作废,属航司过错。 **二、未尽法定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无效** 本人**提前主动通知航司无法乘坐去程航班**,中联航却以隐藏条款“未按顺序乘机则后续航段自动失效”为由,单方作废返程票并拒退去程机建燃油费(60元)。侵权事实: 1. 购票支付页、订单页及出票短信均未显著提示(如加粗/弹窗); 2. 条款埋藏于小程序三级折叠菜单(产品规则→使用条款→乘机顺序),消费者难以预见; 3. 兑换时无二次确认流程。 ▶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6条:未显著提示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条款显失公平,应属无效** 1. 剥夺已付费返程使用权却不减免费用; 2. 未提供返程服务却扣取机建燃油费(60元),构成不当得利。 ▶ 依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加重责任无效)及《民航法》第109条(未服务不得收费)。 **四、诉求** 1. 退还去程机建燃油费60元; 2. 免费恢复返程KN5157航班客票有效性; 3. 责令中联航整改条款提示方式(支付页强制弹窗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