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诱导租赁电动车并涉嫌多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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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6月24日通过BOSS直聘被“厦门铖达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但7月4日面试当天地点却变更为“南宁市兴宁区安易达城市配送中心”。招聘信息承诺免费提供车辆,但面试时商家以话术诱导(如“不用付钱,公司出钱”“完成20天出勤,超时订单小于或等于10单。以及送够一定单量有高额补贴”)欺*本人在支付宝拍小租平台租赁电动车(尽管本人说自己有电动自行车),月租高达799元(租期两月)。并且到现在本人都没有提车和开始被安排工作。关键事实如下: 1. 电子合同非本人签署:商家代操作电子签约流程,违反《电子商务法》第49条及《电子签名法》第13条,合同无效; 2. 未交付车辆却诱导确认收货:本人从未收到电动车,商家却要求支付宝确认收货,虚构交易事实,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3. 价格欺诈暴利经营:同款电动车市价仅2000元,其租金定价超合理幅度300%,违反《价格法》第14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牟取暴利); 4. 以招聘为名实施租车欺诈:聊天记录证明其假借兼职名义诱导签约,未提供实际工作岗位,违反《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七)项 5. 隐瞒租赁合同真实目的:口头称“统一配车”,实则收取租金,故意诱使本人误解,符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要件 6. 违法收取劳动担保财物:以兼职名义收取车辆租金,直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条“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财物”之规定。 我的诉求: 1. 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及《电子签名法》第13条,撤销租赁合同,解除支付宝分期并退还押金; 2. 认定“未用车仍付全款+违约金”条款为霸王条款,依《民法典》第497条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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