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网盘会员退费问题投诉

网友保保_u9s46qhM

处理中

本人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115生活”APP充值了500元的一年会员服务(支付金额以平台记录为准,可提供支付凭证),用于享受云存储等增值服务。因个人需求变化,本人于2025年7月10日向APP官方客服申请终止合同并退款(理由为不再需要使用会员服务),但客服无故拒绝退款,未提供任何合理依据或解释(本人已保留完整电话录音证据,证明拒绝事实)。此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商家未完成服务周期且本人主动解除合同情况下,理应退回预收款;拒绝退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财产权。同时,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明示退款规则,若商家通过格式条款限制退款,可能构成无效条款。本人要求贵中心依法调查,责令商家全额退还会员费500元,并对其进行警告或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本人愿配合提供录音等证据,恳请及时处理。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如果商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点的规定,在线数字化商品服务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此外,商品在购买时,双方约定了 《115生活VIP会员服务协议》,在其中3.1.6这条,也说明了在线数字化服务开通后不退款 ”为由进行抗辩,本人不接受商家的抗辩,驳斥理由如下: 【一、商家彻底否定"数字化商品"的定性错误】商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抗辩,存在根本性法律误读: 法定豁免范围不适用: 根据《网络交易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四条,豁免退货的数字商品仅限"在线下载或激活后即时消耗的电子化文件"(如软件、音视频),而会员服务是持续性技术服务合同(详见工信部《规范网络服务用户协议指引》第二条)。 司法定性权威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明确:"云存储服务的核心是持续提供存储空间与技术支持,非一次性数字内容交付,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豁免"(裁判要旨第三项)。 【二、服务协议3.1.6条款的绝对无效性】 商家引用的格式条款违反多重强制性规定: 直接违反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剥夺消费者解除合同权,违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持续债务可随时解除"的规定。 触犯监管红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2023年施行)将"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列为必须查处的重点违法条款。 【三、预付费退款的法定强制性】 商家混淆服务性质不能免除退款义务: 资金存管制度要求: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预付卡必须提供退卡通道,网盘会员费属于单用途预付卡范畴(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号解读案例)。 行业监管特别规定: 工信部《规范云服务经营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云服务经营者终止服务或用户主动解除合同的,应按未服务时长比例退款"(工信部规〔2024〕3号)。 【四、违法后果及诉求】 立即退还会员费500元;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违法格式条款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故意拖延退款行为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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