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克未按协议履行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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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本人于2022年8月20日与领克汽车授权回购方浙江吉帅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91330105MA2J1HJ008(甲方)签订《领克01整车保值回购意向协议》(协议编号:20****201005IC237D2469SEVW382388)。根据协议明确约定:“产权转移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指定的购买新领克品牌车型的领克汽车授权经销商支付车款,该部分款项将直接用于冲抵乙方购买新车时的应付款项。”然而,近期申请回购时,领克却单方面告知回购公司和4s执行细则为:“旧车过户完毕后,回购款直接打入您的银行账户。”1.不按原有合同交接完旧车后转账给经销商冲抵购买新车的应付款,而需车主先行垫资完成新车购买;2.区别对待回购车主,购买新车不能同享普通消费者的同等优惠。 我的诉求:1.要求领克汽车严格履行原协议,将回购款项直接冲抵本人购买领克新车的应付款项;2.解释擅自变更条款的法律依据,整改协议执行流程,杜绝单方解释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