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金融高息贷款诱导及霸王条款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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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 1. 诱导办理高息贷款:汽车4S店销售经理以虚假“优惠”诱导办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贷款,实际为高息高返产品,未兑现承诺优惠; 2.不合理提前还款限制:银行强制要求贷款满36期(3年)后方可提前还款,否则收取剩余本金8%违约金及退回贴息,加重消费者负担; 3.未提供贷款合同:签署贷款合同后,上汽金融公司未按法规回传合同副本,侵犯知情权; 事实与理由 1.诱导贷款:本人于2024年6月购买车辆时,本可全款支付,但4S店销售经理以“贷款享受更低车价”为由,诱导办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7万元贷款(60期)。事后发现实际利率远高于市场水平,且未获得宣传的优惠,涉嫌欺诈; 2. 霸王条款:贷款承诺书规定,提前还款需支付剩余本金8%违约金,此条款显失公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 3.合同违规:银行未主动提供贷款合同副本,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银行应明确告知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银行仅可收取不超过1个月利息的合理补偿;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3.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公平对待消费者,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 投诉诉求 1.取消不合理违约金:责令上汽通用金融免除“剩余本金8%违约金”的霸王条款; 2.允许立即提前还款:按合理标准(如1个月利息)收取费用后结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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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条款及收费事实:本人于2024年6月与该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01206440508。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还款手续费按照贷款剩余本金的8%计算(附件详见合同第9页)。本人于2025年7月20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剩余本金为58584.23元。该机构依据此条款要求本人支付高达4686.74元的提前还款手续费。 2、该笔费用仅在借款人发生“提前还款”时收取其功能实质对贷款机构预期利息损失的补偿。然而以“手续费”命名一使消费者误解为服务费性质。费率合理性严重存疑。该机构因提前还款产生的主要损失为授予本金对应的预期利息,当前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远低于8%。例如一年期lpr为3.45%,8%的费率显著高于lpr水平及该机构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部分。该费率设置缺乏充分依据,构成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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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过程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在签订合同时,在签署贷款合同签及过程中,该机构工作人员未以任何形式口头或书面重点提示向本人告知,解释或提示合同中存在“提前还款需收取剩余本金8%的手续费”这一重要条款及具体计算方式影响,本人就该问题联系机构客服(沟通时间2025年7月19日14点33分)客服人员承认机构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签约时主动向客户告知合同内容提前还款手续费条款。 这证明该机构在业务流程上存在重大缺陷,系统性忽视了对此类重要费用条款的告知义务。 此行为直接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6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方式,披露内容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直接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 2、侵害金融消费者核心权益:该机构的行为导致知情权受侵害,在签署合同的关键决策时刻,本人无法充分了解该笔高额费用的存在及影响。公平交易权受侵害,未告知导致本人丧失了对不同贷款产品进行比较和选择的机会。若事先知晓该条款本人可能不会选择此贷款产品,同时8%的费率加重了本人的不合理负担。自主选择权受限,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做出了贷款决定,并非完全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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