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云星教育虚假宣传及合同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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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云星教育虚假宣传、退款及合同纠纷 投诉白鹤云星(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予退费,虚假宣传,我是在2025年7月9日在微信小程序加了一个做淘宝达人的兼职,加了一个指导老师询问先说免费有人带教,后面又说要收费教学课程,就喊我看了一个直播,看完直播后让交88元入学金,并说只有前10名才可抢到名额。我就交了88元给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说我学完课程后,就可以选品发视频带货赚取佣金,直播说现在有十个名额优惠,可以先给入学金88元先学后付,之后按一年每个月给290元,期间,她让我签了一个《淘宝达人培训服务合同》协议,让我用钉钉上课,然后每个月9号在支付宝上交290元分12期直到全款3480元交齐,本人在签署合同的一个月内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要求支付已上课程的课程费才给予解约。强烈要求我方赔付成本才给予解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主张合同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情形1. 格式条款加重我方责任(1) 合同第六条第3款规定“乙方个人原因解约需结清已产生课程费用”,但未明确“已产生课程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可能存在模糊性。(2) 合同第二条第d、e款约定“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上课/运营账号,仍需正常支付学费”,实质上排除了我因合理原因(如时间冲突)暂停学习的权利,加重了我的付款义务,我主张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请求认定相关条款无效。2. “免费赠送课程”的限制条款不合理:合同第三条提到“兼职课程为免费赠送,乙方不得以赠送课程的周期及质量为由主张退费及投诉”,若赠送课程与核心培训内容相关,该条款可能限制我方对服务质量的合理异议权,可质疑其合法性。3. 宣传与合同内容不一致若甲方前期宣传“免费带教”“直播教学”,但实际为录播课程且需付费,构成虚假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主张该司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退款。4. “先学后付”的解约合理性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分阶段支付”,但我在签署后1个月内即提出解约,若尚未实际享受大部分课程服务,我主张“未实际受益却需长期付款”显失公平,结合未盈利的实际情况,要求降低或免除已产生费用。最后,我并没有盈利,为什么我还要承担所谓的成本投入费,这不是乱收费吗,希望能够严查!请求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