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保险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拒赔,要求退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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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上海瀚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日与长安保险签订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编号为长安责任(备-责任)(2012)(主)3号,保单号为6151****13****6000278根据合同约定,瀚惺已按时足额支付了保险费用14976元,长安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尽到任何告知义务。致使我司权益受损,2021年10月18凌晨,我司骑手李志华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摔伤,2021年10月20报案至长安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告递交了理赔申请及所有需要的证明材料给到长安保险汪慧敏处,长安理赔员也给到理赔金额答复,后续被告又以骑手不在保为由进行拒保,根据瀚惺与长安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条例第三页第10条中,已确定到增补人员应在上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人员清单,在此期间该人员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保险承担保险责任,现骑手李志华将我司及长安保险一并起诉,经法院调解我司先行垫付18500元给到李志华,长安明显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如所请,现要求退回保费14976元李志华赔偿金18500元,共计33438.5元,维护上海瀚惺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