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售卖变质口水鸡,要求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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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9日晚八点四十,我在永辉超市购买了一盒口水鸡,第二天中午从冰箱拿出来食物已经明显发绿发臭,联系超市表示只愿意退款,而且超市拒不承认食物变质,我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给予我1:10的赔偿,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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