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欺诈隐瞒现金价值,要求全额退保,还我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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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19年11月4日向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投保2份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保险合同:2019-440200-SI2-01635275-5;截止2025年4月已实缴保费人民币58440.85元。保险合同:2019-440200-SI2-01635277-1;截止2025年4月已实缴保费人民币50905.40元。2张保单合计已缴保费人民币109346.25元。 因家庭经济问题影响需要退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说退保现金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846.91元和11187.50元。2张保单合计退费金额为人民币26034.41元,退费金额仅是实际缴费现金价值金额的23.81%,与我们理解的现金价值109346.25元相差甚远,当初投保说是储蓄型保险,中国人寿欺诈诱导给我们家庭带来重大的损失! 中国人寿保险深圳市分公司在保单销售、电话回访均未明确解释说明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及退保损失,未尽充分解释告知义务,这是严重的故意隐瞒!健康告知存在欺瞒引导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询问核实义务。 以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和131条规定: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请严惩中国人寿欺诈诱导违法违规行为!退还我们已缴保费现金价值人民币10934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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