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保险销售误导及退保损失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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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投诉书 投诉人:黄瑞宾 身份证号:37****197****57717 联系电话:197****5771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金税家园 被投诉机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发时间: 2016年 投诉事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 销售误导、夸大保险收益、虚假宣传、诱导投保 一、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16年受邀参加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举办的“保险知识普及活动”。活动中,平安工作人员通过以下方式诱导本人及家人投保: 1. 虚假宣传与夸大收益 - 以“普及保险知识”为名举办大型宴会,实际为保险推销会; - 工作人员宣称保险“稳赚不赔”“远超银行存款收益”,刻意隐瞒保单现金价值低、退保损失大等关键风险; - 以“限时活动”为诱饵,承诺赠送“高价值纪念币”(实际价值远低于宣传),利用消费者逐利心理促成交易。 2. 欺诈性营销手段 - 诱导本人“先入职后投保”,谎称“通过自己投保可赚取佣金”,实则利用职务关系规避销售合规审查; - 未对保险条款(尤其是退保损失、缴费期限、保障范围等)进行如实说明,侵犯本人知情权。 3. 本人受误导为全家购买4份保险P11****16658690 P11****16658699 P11****14183896 P11****14183976 投保后因收入下降无力续保,申请退保时仅按现金价值退还保费,累计损失约10万元 平安公司未在销售时提示长期保单前期退保将产生巨额损失,违反《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平安保险违背了金融消费的公平 诚信原则 其退保处理方式也未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故要求对我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投诉诉求 1依法调查涉事人员的违规销售行为,并予以公示处理; 2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对销售过程中的误导行为进行说明 并要求对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 对因误导投保导致的退保损失(约10万元)进行赔偿或协商解决 三、法律与监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禁止欺*投保人、隐瞒合同重要条款; 2.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24条:不得夸大保险收益或虚假宣传;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6条:金融机构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不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