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银行理财误导导致损失
网友保保_FbfCzS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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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在邮政银行买理财,之前沟通的是10万存5年,今年一看合同是每年存10万存5年。有仔细看了一下现金价值,只有在第六年取出来,我的本金才能不受损失,但是这些年的利息我是没有的。我这些钱存在活期储蓄利息也不少钱。银行销售人员回复我记错了,现在我退的话也只能退3000左右,银行当时也双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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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8月20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大港油田团结西路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之前和银行工作人员沟通是一次性存10万存5年,但是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五年期利安人寿保险产品-利安永吉(臻享版)终身寿险,说是保本保息。每年有3.5%的利息还有分红,比存款收益高。需要每年存入10万,需要存5年,合计5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隐瞒条款: 银行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退保损失、保险期限等关键条款整个过程中未明确告知保险业务限制条款。2、误导销售: 银行工作人员未明确说明该产品为保险,导致本人误以为是存款产品。签订协议和录像时只简单解释,导致投保人产生误解。这显然不合理。且银行工作人员虽在保险单上签名但未按本人手印,程序存在瑕疵。购买的保险也不是邮政储蓄银行得直属保险,而且第三方利安人寿保险,这显然更加不合理。3、2025年8月20日到期,需要续交保费10万元,查看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现该帐户仅有17600元金额,与预期收益相差甚远。8月1日我查看了利益账户里金额都为0,我也给利安人寿保险打了客服电话,说是如果我现在退保,只能退回我本金3000元。我认为该行为涉嫌销售误导和违规操作,现要求全额退还10万元本金。请贵行立即处理此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如果采用欺诈手段导致保险人误以为是存款而购买了保险,这种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人在被银行工作人员欺诈的情况下购买的保险合同,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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