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涉嫌诱导消费及隐瞒金饰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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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2025年6月30号下午8点左右 ,在山东省平度市利客来潮宏基店内用8g全新周大福旧金换款购买足金吊坠并花费2577.28元,旧金抵7902.72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5.78克,因为换的款式是为了给孩子过百岁,我买的时候问过导购,如果孩子不戴或者款式不喜欢了可以换款么,当时导购说后面款式不喜欢可以换款,我们问可以换成克重的么,柜姐说可以啊,一口价的就相当于钱,金价跌了,换款还划算,全程没有说过一句一口价商品只能换一口价,如果换克重的,就是克抵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一口价的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813.15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我于2025年8月12日去该店铺换款,导购反口说一口价商品只能换一口价,换克重的款式只能克抵克,和购买时候说的完全不一样,购买时候说的模凌两可,偷换概念,换款时候倒说的明明白白,一清二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隐瞒,偷换概念,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 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 “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 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电子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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