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托运损坏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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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乘客姓名:张*,联系电话:1*9身份证号:2*5)于8月18日乘坐海南航空公司航班号H U7667航班,从三亚飞往沈阳,此次飞行期间,本人办理了托运手续的一件行李箱(品牌:美旅,尺寸:30寸)在抵达目的地提取时,发现已严重损坏,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已无法修复。 该行李箱系本人于2020年购买,购买时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作为日常使用的私人财物,其损坏给本人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与经济损失。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托运行李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次行李箱的损坏发生在海南航空公司负责的航空运输期间,且并非因不可抗力、行李自身缺陷或本人过错所致,因此海南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行李箱自购买至今已使用一段时间,其价值存在合理折旧。本人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现提出如下诉求: 请求海南航空公司赔偿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