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之旅赶海活动致老人骨折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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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号 GZLGZOGD1SK25****0501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我的来信,打扰之处,恳请谅解。今日致信,意在反映我母亲赖女士在参加广之旅旅行社组织的青岛旅行过程中,于行程内安排的赶海活动中意外滑倒致骨折,其后旅行社拒不承担相应责任,且其投诉专员(工号A404)态度恶劣、推诿塞责的问题。该社不仅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在事后以消极方式应对消费者合理诉求,其行为已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恳请贵单位依法介入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现将具体情形说明如下: 我母亲年近七旬,于2025年9月9日参与该旅行社组织的青岛7日游团队。根据行程安排,9月9日上午为集体赶海活动,该项目属旅行社统一组织、导游带队参与的合同内项目。然而由于活动区域砂石堆积、路面湿滑,现场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亦无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扶助或风险提示,导致我母亲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造成左腿骨折。事发后,旅行社方面虽协助送医,但在后续责任认定与费用承担问题上推诿逃避,声称该项目为自由体验,非旅行社责任,甚至认为老年人自身应预判风险,拒绝承担因伤产生的额外交通与住宿费用,仅同意协助申请保险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赶海活动作为旅行社行程明示项目,其组织者和经营者应对活动风险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既未提前告知该项目具体风险,也未在现场提供有效安全防护,更未在事发后积极协助善后,其行为已明显违反前述法定义务。 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在我多次致电该社投诉部门沟通此事时,工号A404的客服人员态度极其敷衍,不仅否认旅行社应负的责任,更以“您不在现场,不应只听您母亲一面之词”为由搪塞质疑,言语间充满不尊重与推诿,严重违背《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关于“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之相关规定。我母亲因伤情无法继续原行程,不得不提前返回,由此所产生的机票改签费用、剩余酒店住宿费用,均属因旅行社未充分履行保障义务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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