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快递私拆包裹致商品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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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1. 基础交易与寄件事实:申请人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在咸鱼平台以 1360 元价格售卖全新未拆封飞利浦挂烫机(型号 AIS8540),为保证 “全新未拆封” 属性,在原装包装外额外加装外层防护,随后委托被申请人德邦快递寄递,寄件单号 DPK20****964601,寄件地湖北省荆门市,收件地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支付寄出运费 73.44 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 2. 被申请人违约拆封及后续影响:收件人收货后,于咸鱼平台告知申请人:产品原包装被拆,且用 “德邦” 胶带二次塑封,内部产品亦被拆封未复原,据此以 “非全新” 为由拒绝收货并要求退货,申请人因此支付退货运费 120 元。申请人当日即联系被申请人客服,要求调取拆封监控并出具处理方案,但被申请人仅以 “开箱检查是规定” 搪塞,2 日内未推进任何实质性处理。​ 3. 维权过程与调解无果情况:申请人向荆门市邮政管理局申诉后,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9 月 19 日两次回复,虽承认 “未联系寄件人告知即开箱验货,操作有误”,但仅同意赔偿 300 元。申请人明确拒绝该方案:一是 300 元不足以覆盖 193.44 元的快递费用损失;二是案涉产品因被拆封丧失全新属性,咸鱼再次售卖价格为 1000 元,与 1360 元的全新售价存在明显差价,且在调解过程中对方客服联系称先处理产品,客服内部向领导申请补偿金额,于是申请人在咸鱼上以1000元价格出售产品造成360元价格差;三是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拆封视频,导致无法向收件人证明产品原属性,且客服多次暗示 “产品问题源于申请人”,加重申请人维权困境。后经荆门市邮政管理局再次协调,申请人让步提出 500 元赔偿方案,被申请人仍坚持 300 元且拒绝继续调解,根据《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调解终止。​ 诉求:希望退换寄件人73元快递费及120元快递寄回费用,及360元机器折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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