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企教育跑路拒退学费涉嫌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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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位:上海恒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既(上海恒企教育昆明五华校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288号德春电信大楼7楼701 投诉事项: 本人于2023年5月20号在该校区报名会计培训课程,培训机构:(上海恒企教育昆明五华校区)法人:范江云既校长诈*诱导我购买该培训机构****猎鹰计划3.0课程,并把恒企教育官方旗舰店学费分期专拍链接发给我,让我缴纳课程学费人民币36800元(附缴费凭证),说是他们公司内部链接可以免手续费,我用支付宝支付成功后,恒企教育和学校也没有开具任何发票给我,涉嫌偷税漏税,诈*诱导我,并要求签订不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霸王条款,涉嫌虚假宣传或欺诈,该培训机构违规收费,让我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培训机构一开始就是以收款后跑路为目标,涉嫌诈*。2024年8月20号该公司注销营业执照,校区突然关闭,无法联系负责人,课程虚假,一节课程都没上过,就被迫中断。现要求退还学费人民币36800元,并赔偿因跑路导致的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 事实与理由: 1. 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明确约定提供线上线下课时的培训服务,但实际线下课时未进行。 2. 校区关闭前未提前通知,涉嫌恶意逃避责任。 3. 多次尝试联系负责人无果,已构成根本违约。 4培训机构收了学费跑路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主要涉及以下条款: 1. 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培训机构跑路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学员有权要求其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损失。 2. 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学员可以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因跑路导致的直接损失(如未完成课程的学费)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如重新寻找培训机构的额外费用)。 3. 第563条第2款: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培训机构跑路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学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 诉求: 1. 责令该机构退还全部学费人民币36800元。 2. 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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